宜宾社保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多少,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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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社保基数标准上限为21228元,下限为4246元小编整理了宜宾社保个人缴费多少,职工医保缴费多少,具体标准请以当地人社发布为准。

宜宾社保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多少,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一、2023年宜宾社保基数标准

宜宾市人社局发布《2023年宜宾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和《2023年宜宾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选表》。

其中,2023年宜宾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246元、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21228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为21228元/月,下限为424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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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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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宜人社发〔2016〕128号)执行;

5-12月,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文件精神,我市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第六类行业类别费率收取,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1-3月下限根据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588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8号)文件精神,202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现行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平工资60%的地区,应在2025年底前逐步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省厅后,4-12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57%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温馨提示:

①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62号)文件精神,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228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月;

②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③已缴纳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低于4246元/月的缴费人,应按月缴费工资4246元/月补足;④缴费人可通过各商业银行二维码扫码、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行代收等渠道申报缴纳。

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职工而言,每个月缴纳的医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缴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一般来说,医保缴费标准如下:

1、医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8%,个人2%(各地标准不一);

2、医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每个月缴纳的医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由自己全部缴费,可以选择缴纳比例。

1、医保缴费比例:为5.6%-10%,自由选择

2、医保缴费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三、社保缴纳基数是根据什么确定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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